教务公告

当前位置: 首页> 教务公告> 正文

关于2023-2024学年第二学期校级课程教学评价结果的公示
作者: 来源: 点击: 时间:2024-09-30 09:48

各学院(部):

2023-2024学年第二学期,学校根据《兰州交通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》(兰交教发〔2017〕269号)文件要求,聘请专家组分别对参评教师所授课程的课堂教学、课程教学全过程(环节)形成实证性质量进行了评价,指派专人组织学生对所有参评课程开展了学生评价。现将评价结果公示如下:

一、评价项目

课程教学评价由课堂教学质量评价、课程教学全过程(环节)形成实证性质量评价和学生评价共3部分组成。每部分所占比例为: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占45%;课程教学全过程(环节)形成实证性质量评价占45%(其中:课程大纲、教材、教学日历评价占8%,教案、讲稿评价占12%,答(质)疑辅导评价占4%,学生作业评价占4%,试卷命题与批阅评价占10%,课程考核及教学过程记录册评价占7%);学生评价占10%。同时设立课程综合考核项,在课程评价总成绩评定时予以体现。

二、评价等级及确定原则

校级课程教学评价最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。综合考虑课程评价总体排序和单项排序结果,确定评价结果等级。具体原则如下:

1.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课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(1)总体排序必须排在前20%以内,即前10名。

(2)课堂教学评价必须排在前1/3以内,即前16名。

(3)课程教学全过程(环节)形成实证性质量评价除课程大纲、教材(教辅材料)选用及教学日历过程(环节)形成实证性质量评价、学生评价之外,其他单项不能排在后25%,即教案、讲稿评价序值小于等于22,答疑辅导评价序值小于等于10,学生作业评价序值小于等于21,试卷命题与批阅评价序值小于等于20,课程考核及教学过程记录册评价序值小于等于19。

(4)课程其他综合考核项排名不得排在后四分之一,即序值不得大于等于25。

2.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课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(1)总体排序必须排在前70%以内,即前36名。

(2)课堂教学评价必须排在前2/3以内,即前33名。

(3)课程教学全过程(环节)形成实证性质量评价除课程大纲、教材(教辅材料)选用及教学日历过程(环节)形成实证性质量评价、学生评价之外,其他单项不能排在后15%,即教案、讲稿评价序值小于等于25,答疑辅导评价序值小于等于11,学生作业评价序值小于等于24,试卷命题与批阅评价序值小于等于23,课程考核及教学过程记录册评价序值小于等于22。

(4)课程其他综合考核项排名不得排在后四分之一,即序值不得大于等于25。

3.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课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(1)总体排序必须排在前90%以内,即前46名。

(2)课堂教学评价必须排在前90%以内,即前44名。

(3)课程教学全过程(环节)形成实证性质量评价除课程大纲、教材(教辅材料)选用及教学日历过程(环节)形成实证性质量评价、学生评价之外,其他单项不能同时有三项及以上排在后10%,即教案、讲稿评价序值大于等于26,答疑辅导评价序值大于等于12,学生作业评价序值大于等于25,试卷命题与批阅评价序值大于等于24,课程考核及教学过程记录册评价序值大于等于23。

4.各类评价结果确定过程中,若有一条不满足者,其评价结果予以降档(即优秀降为良好,良好降为合格,合格降为基本合格)处理。

5.不能满足以上条件者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。

6.评价过程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课程教学全过程(环节)形成实证性材料存在造假等不端行为者直接评定为不合格。

三、评价结果

1.2023-2024学年第二学期,11位教师的评价结果为优秀,20位教师的评价结果为良好,15位教师的评价结果为合格,7位教师的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。每位授课教师的单项排序、总体排序及评价结果见附件。

2.对参评教师遵章守纪、执行课堂教学规定及规范要求、师德师风建设等情况将会同学校纪委监察处职能部门进行全面审查。

如对本公示持有异议,请于2024年10月9日前提出复议,并到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科反馈。

公示时间:9月30日、10月8日-10月9日。

联系电话:评价科 4938031